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东北法制网,实现法制中国梦!
当前位置:东北法制网 > 时政要闻 > 正文

山西澹台一民对临汾中院回复法官涉嫌敲诈的回复

时间:2019-05-22 10:31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山西澹台一民对临汾中院回复法官涉嫌敲诈的回复
 
    舆论网发表《临汾中院俩法官敲诈未成 ,冻结案外人2000万股权》一文的前夕,接到了临汾市中院的电子邮件,详细的介绍了澹台一民案件的情况和举报过程,那么对于中院的这份回复,本文的当事人澹台一民有是什么态度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最新的进展情况。
 
    下面是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给舆论网的回复(原文):
 
关于对澹台一民投诉执行案件问题的回复函
中国舆论监督网:
 
    关于贵网转发给我院的山西怡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澹台一民反映我院执行局干警崔国平、张凌山以其涉案为名敲诈未成,无中生有裁定冻结其公司2000万元之股权一事,我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涤非、裴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斐、杨紫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6)晋10刑初3号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张涤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裴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王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被告人杨紫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涤非、王斐通过临汾市鸿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所得共计2亿1330万3422元,返还集资参与人。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涤非、裴进、杨紫帆通过山西明珠摩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所得共计6亿3610万3394.68元,返还集资参与人。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涤非、裴进通过山西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所得共计4亿7067万0298.8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八、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涤非、王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5026万3708元,返还集资参与人。九、依法对被告人张涤非集资诈骗犯罪所得5985万7900元,对被告人裴进集资诈骗犯罪所得1亿6570万3253元(包括已退缴的赃款186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十、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张涤非、裴进、杨紫帆的涉案财物,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张涤非、裴进、王斐、杨紫帆不服此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刑终17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维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判决内容。二、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三、五项的判决内容。三、上诉人王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依法追缴上诉人张涤非、王斐通过临汾市鸿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所得共计195,934,823.00元,返还集资参与人(见附表)。判决生效后,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涉及受害人数3000多人,受害人分布在太原、临汾等全省各地,经济损失13亿多元,是在全市乃至全省影响巨大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临汾市委、市政府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全市、全省的社会稳定大局,专门成立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处置工作领导组,对该案的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处置工作领导组对包括澹台一民所涉2000万元在内的涉案资金追缴工作多次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对澹台一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刑终178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涤非将其集资诈骗犯罪所得5900万元中的2000万元支付给澹台一民,用于购买山西怡协汽修园的股权。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张涤非的供述、澹台一民的证言及银行转款记录、证人韩俊杰的证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因此,2000万元赃款流转至澹台一民处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同时判决依法对张涤非集资诈骗犯罪所得5900余万元予以追缴。在刑事判决已查明赃款流向并判令追缴赃款的基础上,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的规定,2018年7月30日向澹台一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10日内退回赃款2000万元及收益。到期后,澹台一民未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8月10日,本院冻结了澹台一民持有的山西怡协汽修园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依法有据。
 
三、对澹台一民信访诉求的处理过程
 
    查封股权后,澹台一民向检察机关、人大、政协、工商联、最高法院等多个部门反映,要求解除对其股权的冻结,停止对其个人的执行。检察机关曾进行调卷审查亦无问题。我院也向最高法院等单位做出过书面汇报。案件具体承办人员积极与信访人澹台一民进行沟通,向其说明了本案适用的法律。2019年3月26日,我院对其提出的不应返还2000万元的诉求进行了异议审查的立案。2019年3月28日,经合议庭评议,作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澹台一民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送达了异议人澹台一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院冻结的是澹台一民持有的山西怡协汽修园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并未对山西怡协汽修园的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股权的的冻结并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立案审查后,对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异议审查裁定后,澹台一民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办理程序中。
 
感谢贵网及李新德记者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至于反映我院执行法官崔国平、张凌山向其敲诈100万元及接受吃请的问题,我院现正在核查。我院多次电话、短信与澹台一民联系,希望其向本院提供反映崔、张违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调查核实。澹台一民一开始联系不上,后回复短信说他希望本案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我院将继续与其联系提供线索,尽快核查,一有结果将尽快回复贵网。
 
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媒体朋友继续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以促进、提高我院的各项工作。
 
当事人澹台一民的回应
 
收到临汾市中院的邮件回复后,舆论网联系到了当事人澹台一民,谈起中院回复中的问题,澹台一民语气沉重、情绪激动的对舆论网说:
 
我很震动,也很惊讶,一个中级法院能颠倒事实,说假话,乱用法律,这个法院怎么能面对400万民众,怎么能主持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正义呢?
 
一、中院所谓案件的基本情况与澹台一民无关。临汾中院和山西高院两审判决结果均与澹台一民无关。最高院最近强调,案中论述的过程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中院为何要避开韩俊杰购买股权的事不谈,这是本末颠倒,绝对是对事实的歪曲,不讲皮哪有毛?没有根那有本?避开韩俊杰这个重要的第二者,不知中院是何居心?何况你们也认可通过韩俊杰购买股权,澹台一民只是第三人或案外人。民俗是法律的基础,隔人不打人,难道你们是外星人或其他地方的?
 
二、你们所谓的法律依据是你们专门套住澹台一民的借口。这个案件到底适合哪个法律,自有全国人民和全国人大对你们的判决进行评说的,错的永远是错误的。
 
三、连篇的假话和歪说。(1)7月27日和7月30日下的裁定,澹台一民8月3日交的异议书,8月10日冻结股权,12月20日第二次异议,直到最高院周强院长签字督办,2月26日张凌山才通知澹台一民配合,威胁让澹台一民写出调解协议,遭拒绝后,在澹台一民每天坐在张凌山办公室的苦熬下,于4月3日才出了又一个执行裁定书,这其中有澹台一民多少次信件和其他部门的督促,中院都置之不理。
 
(2)请中院向全国人民出具临汾市政府处置工作组对专案部置的证据,市政府干预司法公正,是政府在乱用职权,其动机何在,政府官员必须引咎辞职,澹台一民将会对这一情况予以证实。可张凌山告诉过澹台一民已向市领导汇报,原裁定书引用法律错误,使澹台一民蒙冤,他尽快处理。这到底是谁在编造谎言?
 
(3)据澹台一民了解,临汾市检察院正在对该案审查,你们却编造“曾调卷审查亦无问题“,请出示检察审查结果,否则就是你们买通了检察官,又在说假话。
 
(4)既然冻结澹台一民股权无害,那你们就多冻结其他几家企业看看,澹台一民受到的损害自有法律评估中心签定,无害就无用,既无用那就明天给予解冻。
 
(5)你们的异议裁决应在八月十八日答复,可你们的裁定却在过了八个月后,你们懂法吗?十五天不答复,法律已认可默认异议。可你们拿人民的财产在开玩笑,你们同崔国平一样只知吃喝享乐,哪管民营企业的死活。
 
四,中院成立的督导组在落实崔国平和张凌山违纪违法的事实中,你们又在乱用法律法纪,你们应该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市纪监委由他们落实,澹台一民怕你们官官相护,互擦屁股,共定同盟,并且澹台一民用短信答复的很清楚,你们应当予以迴避,我的证据和证词只给上级部门。
 
五、临汾中院在收到舆论网的证实函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可澹台一民上百封举报信,周强院长的签置意见,你们是怎么办理的?你们成立调查组的目的是护犊,而不是治病救人,真不知这个调查组也敢到处传人吓唬人。你们找澹台一民取证便是违法的。我今天只清楚一点,你们不怕法,不怕周强院长,只怕舆论,怕你们当不成官,吃不成人民的血和汗。
 
六、督查组的调查结果应报上级纪监部门。崔国平从六月份通知我,到7月27日做裁定书,这两个月都干了些啥?是在同澹台一民谈好处费。八月三日以后到八月十日冻结股权到最高院督办前,崔张二人在等收钱。这几天,你们也应查出了崔张二人接受宴请多少次,收取多少财物,怎么敲诈100万,是否违纪了 ,应尽快向组织汇报,千万别制定同盟,内部消化,这是严重违犯党记的。
 
一篇回复假话连篇,漏洞百出,他们这些搞法律的难道又是法盲,还出卖政府干涉司法,水平之低劣,这也能当法官?
法律专家释疑
 
针对临汾中院给澹台一民下达执行裁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一位法学专家对舆论网说: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作为执行法院,他们自己应该明白,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多次对下级法院复函说的这个问题。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临汾市中院的裁定书是套用山西省高院和中院的叙述过程而制造的裁定书,两个判决事项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由澹台一民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临汾市中院的裁定书是他们自己根据需要制作的,他们把判决中陈述的内容,不但引申拔高,而且直接跨越进行裁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舆论网将会根据案件的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文/李新德) 
 
相关链接:
临汾中院俩法官敲诈未成 冻结案外人2000万股权
https://kuaibao.qq.com/s/20190518A03EDI00?refer=kb
临汾中级法院二法官涉嫌敲诈一案报道的前前后
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374137857535389&from=singlemessage
 

(责任编辑:总编)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