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标志企业做表率 兰花集团安全事故有隐瞒
时间:2021-12-20 19:09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次
晋城市标志企业做表率 兰花集团安全事故有隐瞒
2021年7月,晋城市最大的国家大型一类企业之一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阳煤矿发生一起瞒报矿难。作为该地区具有标杆示范性的大型企业,在安全事故的处理中,却出现隐瞒不报的行为,在煤炭企业颇多的晋城市,在同区域同行业中将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
兰花集团成立于1997年,是由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募集上市的山西省首家煤炭类上市公司。该公司地处全国最大的无烟煤和化肥原料煤基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煤田腹地,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已发展成为以煤和煤化工产业为主导,集精细化工、新能源等多元产业的大型煤与煤化工企业集团。他们的“兰花”牌煤炭为“山西省标志性名牌产品”,备受国内外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用户青睐。
多年的耕耘,该公司以优异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被列入山西省“十一·五”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第二方阵,年销售收入超百亿的重点煤化工企业,综合实力跻身“全国煤炭行业效益十佳企业”、“全国煤炭工业企业100强”、“全国化工企业500强”,“全国化肥企业100强”,“山西省工业企业30强”,并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优秀企业”“山西省结构调整先进企业”“晋城市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
这样一个荣誉加身、卓越优秀的企业,在面对一起安全事故时,却采取了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逆势而为,隐瞒不报的行为,其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
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和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兰花集团在该事件中的表现,像一团迷云,掩盖了事实的真相,模糊了事情的真伪。这样的做法,是否可取,有待商榷!
法治中国,一个优质企业首先要做到的是遵规守纪,依法行事。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在血的教训的背后,是面对社会,勇于担责的担当,还是悄然隐匿,推诿卸责的躲闪?兰花集团会给出一个答案!
多年的耕耘,该公司以优异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被列入山西省“十一·五”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第二方阵,年销售收入超百亿的重点煤化工企业,综合实力跻身“全国煤炭行业效益十佳企业”、“全国煤炭工业企业100强”、“全国化工企业500强”,“全国化肥企业100强”,“山西省工业企业30强”,并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优秀企业”“山西省结构调整先进企业”“晋城市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
这样一个荣誉加身、卓越优秀的企业,在面对一起安全事故时,却采取了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逆势而为,隐瞒不报的行为,其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真相?
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和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兰花集团在该事件中的表现,像一团迷云,掩盖了事实的真相,模糊了事情的真伪。这样的做法,是否可取,有待商榷!
法治中国,一个优质企业首先要做到的是遵规守纪,依法行事。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在血的教训的背后,是面对社会,勇于担责的担当,还是悄然隐匿,推诿卸责的躲闪?兰花集团会给出一个答案!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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