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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殷泰新恶势力团伙伤害案.谁在背后充当保护伞?

时间:2020-05-11 14:05 来源:http://www.jinriguanzhu.com.cn 作者:总编 阅读:

——汾州吴青天.三晋劉日月.

  早在2018年国家发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通告: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投案自首、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下就是一起黑恶势力团伙作案典型案例!

  受害人:贺顺惠,山西省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花庄新街6号。

  控告请求:对殷泰新等9人故意伤害贺顺惠的行政处罚一案按刑事犯罪案件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人贺顺惠对山西省汾阳市栗家庄派出所对殷泰新等9人故意伤害贺顺惠一案的处理结果不服,特提出控告。

  一,案发当时的基本情况

  在2018年6月9日下午5点左右,殷泰新来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村口质问贺顺惠(即本人),问:“你是不是举报我的石料厂来?”我说:“没有。”殷泰新恶狠狠地对我说:“你等着。”后殷泰新叫来五部车下来8个人对我进行殴打,打掉了我三颗牙齿,后导致我休克,手机被砸坏,并对我车牌号“晋A·SK735”的车辆进行打砸,汽车天窗、玻璃、后备箱被砸烂。当时路过的村民实在看不下去,拨打了“110”报警,后汾阳市公安局栗家庄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时,殷泰新等9人才逃走,附近村民将控告人送进汾阳医院进行治疗(有视频为证)

  点击链接观看https://v.qq.com/x/page/y0959g1tdhs.html群殴现场

  二,本案的主要证据。

  以上事实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口“三青超市”和“丰泰超市”等三家监控视频及在现场的5人证人证言为证。后经吕梁市公安局指派孝义市公安局到汾阳该地对此事作出了调查,调查也进一步认定当时一共有5部车下来8个人,共9人对申诉人进行了殴打,造成了申诉人受伤和小车被毁坏。经太原市4S店车损鉴定,车辆损失为15000元,申诉人在汾阳医院住院一个多月,花费17000元,但以上车辆损失和治疗费用到目前为止未得到任何赔偿。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对控告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贺顺惠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而汾阳市司法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控告人不服,认为应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准。

  三,栗家庄派出所处理本案存在事实和法律认定问题。

  数月后栗家庄派出所在控告人多次催促下对此事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殷泰新等4人作出了处理。汾阳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8]000426号):认定“现查明2018年6月9日殷泰鑫给贺顺惠打电话,双方债务纠纷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事后李梦魁打电话给殷泰鑫说要桑枣坡山上去看装载机,约好桑坡村口碰面,殷泰鑫在桑坡村口等李梦魁期间与贺顺惠相遇,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下午17时50分许,殷泰鑫见贺顺惠准备驾车离开时,便用砖头将贺顺惠白色轿的前挡风玻璃砸烂,并与李梦魁、穆晓健对贺顺惠进行殴打,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后殷泰鑫一把斧子将贺顺惠的车砸毁,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并认定此事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殷泰鑫、李梦魁、穆晓健、任凯林等4人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视频为证)。

  控告人有证据证明,公安局的这一处理决定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

  一是申诉人与殷泰新等人无经济债务纠纷。对本案的定性首先就是错误。

  二是栗家庄派出所作出处理的4个人中殷泰鑫、李梦魁2人是打过控告人的,但其他的穆小建和任凯林2人并没有打过控告人,这2人是冒名顶替的,其中打申诉人最严重的“二帅子(姓名不祥,系汾阳市贾家庄镇古贤村人)”、“军军(姓名不祥,系汾阳市山泉镇人)”、小杰(姓名不祥),均未作任何处理。

  三是本案应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对控告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贺顺惠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控告人被打晕两次,车辆全毁,被斧头打掉好几颗牙齿,9人殴打一人,公安局竟把此事参与人的行为定性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控告人完全不同意,申诉人为此感到很痛苦和失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殷泰新等9人故意伤害申诉人和毁坏申诉人的财物,对申诉人的人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构成刑事犯罪,不应按行政案件处理了事。该事从2018年6月至今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对申诉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造成了伤害,此严重事态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同时殷泰新等9人在当地为非作歹、祸害百姓,严重的涉黑涉恶,恳请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无视法律,纠结多人无故随意殴打控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多项罪名,且气焰十分嚣张,性质特别恶劣,特向贵局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殷泰新等九人恶势力团伙无故殴打伤害一案,时至今日伤害我的人至今逍遥法外,车物损毁不闻不问。

  本人2018年9月5日交付汾阳市栗家庄派出所干警王瑞让的申请重新伤残及车损鉴定压到办公室玻璃地下一直不问。

  2,现,场损毁本人的金立牌手机作材料不写,我本人提出来后,做材料的干警说:“不是故意损毁是无意的”,时至今日2020年3月10日本人才补交的。

  3,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从未提过,本人于 2020年3月18日送往汾阳市公安局刑侦一中队,队里并出具收到证据作案工具。

  4,本案根本:本人与恶势力团伙殷泰新无任何经济纠纷,叫办案人魏延杰捏造说有经济纠纷,威逼本人承认。

  5,行罚(20187000426号 汾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人本是汾阳市栗家庄乡芦家垣村人,而办案人故意写成户籍地是 汾阳市栗家庄乡桑枣坡村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网提出质疑:殷泰新九人无故伤害一案典型的恶势力性质组织,受害人至今得不到解决,案件踏遍派出所二百余次,得到的是推诿扯于本案无关的事,目的就是拖,不给解决,是钱权交易还是人情关系?还是保护伞?请上级纪委以及扫黑办彻查此事件,打掉黑势力团伙给受害人个交代,还一方百姓安宁!

  受害人: 贺顺惠

  2020年5月2日
http://www.jinriguanzhu.com.cn/art/16079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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