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东北法制网,实现法制中国梦!
当前位置:东北法制网 > 法制时空 > 正文

见义勇为六年后竟引来两段荒唐的牢狱之灾 ——山东招远李永健22年陈案谜踪

时间:2021-06-04 14:48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在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李永健是个名人。除却他是北京体育大学的毕业生、教师、知名企业家的身份外,主要是他见义勇为却在6年后两度入狱。21年后,即2020年1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李永健无罪,被当日释放。同年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永健下发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至此,李永健彻底恢复了自由和名誉,他的生活却是沧海桑田,天翻地覆。除了要面对与社会脱节、海参养殖场及冷风库投资厂濒临破产、期货交易因被羁押无法交割造成的直接盈利损失外,还要面对年迈多病心力焦瘁的双亲、妻离子散和裂痕明显的家庭。因被羁押造成经营性损失、投资性损失、身心摧残和亲情的断层,对李永健来说犹如剥肤之痛。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处境,让李永健备受煎熬。当年的陈案自己是见义勇为,竟然在6年后引来两段荒唐的牢狱之灾;两次被抓、六年多冤狱,均与竞选有关。自己依法行使被选举权,如何成了别人的眼中钉肉中刺?原始卷宗离奇丢失、仅靠"虚假举报"陈案也能被两次启动?究竟是谁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胡乱作为?失去的人身自由、造成的精神创伤、贻误的商机和经营性损失等该怎样弥补?有关部门毫无诚意的敷衍与淡漠加剧着他的伤痛与愤怒,困顿迷惑的现实让李永健对真相的渴求更为迫切。

无妄之灾:刀尖上的悬案实为见义勇为

李永健命运的转折点是1999年村里发生群体性殴斗事件中的见义勇为。

1999年6月27日,九曲村村委会保卫科因制止附近矿工在九曲村酒后闹事发生冲突,几十名醉酒的矿工冲进村委会疯狂打砸,持械毒打九曲村村民李永军和王茂建等人,在他人生命面临严重威胁时,李永健奋不顾身冲入重围解救王茂建,为此遭到一二十个醉酒矿工持械围殴。其中有人持红缨枪、钩镰枪向李永健刺来,在自己也遭到生命危险后,李永健被迫从车中拿出水果刀来吓阻围攻的矿工。最终,因村民在村委会召集下纷纷走上街头驱逐醉酒矿工,李永健才得以平安脱身。这场殴斗导致一名矿工死亡、数名村民和矿工受伤。最后村委会和矿主赔钱私了,公安机关没有深入调查,此案不了了之。

李永健首次入狱的刑事判决书

"我当天是回家看望父母,晚上驾车离开途中,遇到正被湖北籍工人殴打村副书记王茂健,我救人心切,危急中拿起车里的水果刀赶至王茂健身前护住他,阻止打人者靠近王茂健,并没有用刀伤害任何人。"说起这段过往,李永健记忆深刻。"我参与进去是为了救人,与村民殴斗的湖北人素不相识,我没有必要为了救人而伤人。"

值得注意的是,事后没有任何警务人员向李永健讯问、调查案情。

颠倒黑白:竞选人为上位恩将仇报、蓄意栽赃

时隔六年之后的2005年,九曲村村委会改选,李永健参选村主任,而竞选对手正是他当初相救的王茂建。李永健参选后不久,王茂建到招远警方"举报",称李永健在六年前刺死了矿工张克林,还把另外一名矿工刺成轻伤,6月1日李永健被刑拘,6月11日被逮捕。招远检察院以李永健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将其起诉到招远市人民法院。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请示上级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构成犯罪。2006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李永健经过一年零一个月的羁押,被释放。

2014年,李永健再次参加九曲村村主任竞选,再次有人到公安机关诬陷李永健刺死了张克林。招远公安局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罪名抓捕李永健,招远检察院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起诉李永健。2016年5月30日,招远市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永健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防卫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永健提出上诉,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7年3月1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9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再次判处李永健有期徒刑7年。李永健再次上诉,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直至2020年1月2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李永健无罪。

从第一次被羁押到无罪释放,李永健共被非法羁押合计2277天。

李永健第一次入狱,从刑拘到逮捕仅仅10天,没有立案决定书等合法手续,只凭6年年前已结案中当事人的举报,就仓促调查审判,这本身已违法违规。其中是否涉嫌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更值得商榷。而他第二次被抓还是因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这未免过于牵强。两次被抓与殴斗事件相关,与当年被救的王茂建有关联,多年后李永健两次被拿旧事做文章,若不是被蓄意栽赃、恶意报复,很难有其他解释。

2015年至2018年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荒唐离奇:疑罪从严,"有力证据"未被采纳

有相熟的人,把李永健的经历和《红楼梦》中的"葫芦案"类比。李永健苦笑着说,当年的血气方刚,竟成了困扰他多年的枷锁。

该锁链中的荒唐离奇,让人瞠目:

自始至终没有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判断是否立案的标准就是有无立案决定书。李永健的全部卷宗里只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报告表,没有立案决定书。既然没有刑事立案,李永健两次遭遇牢狱之灾,经受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就显得格外荒谬。

且在1999年殴斗事件中,在原始材料没有任何指向李永健的情况下,在随后的十多年间能派生出种种"证据"指向他。这些补充侦查、搜集到证据的真实性、合可靠性存疑。

程序不规范,却被"火速"收押

据李永健介绍,2014年他第二次入狱程序不规范、不合法。

2014年11月29日上午,李永健参加完朋友父亲的葬礼返回途中,被招远市巡警大队队长陈玉朴安排两名巡警拦下,称有人举报他,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将他强行带至刑警队,交给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曹仕杰。曹仕杰同样在没有传唤证、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下午14点左右将其直接送到看守所。李永健涉及的案件并非大案、要案,如此火急火燎"高效率",不免让人浮想联翩。

李永健第二次出狱后状态很差,在医院接受治疗

刑讯逼供,客观陈述的证人反而被立案调查

2005年李永健第一次被抓后,公安机关为了完善所谓的证据,对其刑讯逼供,迫使他做出自己有罪的供述。6月1日被抓当天、6月4日、2006年2月1日(正月初四)分别对李永健多次殴打、拳打脚踢或吊打。(其中6月4日工作人员还对李永健进行外审,而提押证上的记录显示为提审;2006年2月1日的那次殴打由同监室的赵伦杰的笔录证明。)

当年冲突事件中的治安员李永军、王修冲,2005年的证词排除了李永健的嫌疑,但在2014年公安机关再次向二人取证时,对他们威逼利诱,使他们做出了对李永健不利的证言。后来李永军因坚持客观陈述,反被刑事立案调查。

而李永健在2014年11月29日被刑拘后一直被特殊关照,前三年没被放过一次风。如此反常究竟是为什么?

参加竞选后被"举报",时间节点过于巧合

2014年李永健再次决定竞选村主任。9月28日,有人冒充当年案件中的一个被害人葛明军及死者张克林的哥哥张克波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控告信,认定李永健是凶手。两位当事人想讨回公道能够理解,但是,招远法院重审期间,曾多次通知被害人张克林的家人出庭,被害人张克林的家人一直未出庭,结果被法院裁定按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如此高举轻放着实可疑。不过,在2018年5月5日出现的网帖中,张克林的另一位哥哥张克军却声称"法院未通知家属张克军及家属到庭"。如此说辞不由得让人想起网友对此事的调侃,"有的人在用钱'消化'人命案,有的人在用钱'侦破'人命案。"

事实上,当年的殴斗事件李永健既无实施不法侵害的动机,更无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客观的犯罪事实。而他两次被举报的时机和动机反而耐人寻味,是否有幕后黑手同样值得考量。

证据漏洞百出但不影响判决

2017年、2018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李永健案进行重审,从庭审调查情况来看,指控李永健故意伤害罪确实证据不足:(1)原始侦查卷宗丢失;(2)所有证据均是案发6年以后侦查搜集,且2005年搜集的证据与2015年搜集的证据有很大出入;(3)没有尸检报告;(4)没有凶器;(5)没有现场勘验笔录;(6)没有适格的目击证人;(7)没有受害人和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8)没有必要的侦查实验;(9)部分口供有刑讯逼供嫌疑;(10)部分证据有侦查人员作伪证嫌疑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指控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只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然而,李永健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持刀伤人"存疑的关键佐证被忽视

杨杭远律师申请中国刑警学院的法医专家郑吉龙教授出庭作证,详尽分析了李永健对峙用的刀无法形成死者的伤口创痕,并认为李永健所持的刀具既不能造成张克林的"边长为2cm的'L'创口,创缘整齐",也不能造成葛明军的"左侧腰部12肋下6cm裂伤",即张克林的致死、葛明军的致伤都不可能是李永健所持工具造成。但专家证人的证言同样也未被法院采纳。

人为干涉司法公正

据李永健的辩护人杨航远律师介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所谓的招远市公安局丢失案件的严重渎职行为,和涉嫌滥用公权力干扰九曲村正常选举的行为,为防止此事被媒体曝光。招远市政法委为此专门召开会议,赵曙光主持会议,部署警力对记者严防死守,对律师实施打压;甚至,在律师开庭必经的道路上设卡拦截,阻挠律师的刑事辩护权。

2018年,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李永健不构成犯罪。赵曙光以招远市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多次开会,协调干扰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并明确要求重判李永健,要求最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作为知法、懂法的执法者,赵曙光的举动意味深长。

国家赔偿决定书和李永健的无罪裁决书

以直报怨:只求真相,告慰真正的受害者

这些年,李永健心中的愤懑和疑惑并未消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并没有让他消极沉沦而一蹶不振。国家赔偿金虽恢复了他自由和名誉,对他来说,只有找出真相才能真正告别过去。

时至今日,李永健疑惑不减:殴斗事件沉寂6年后,仅凭举报信就能仓促启动?原始卷宗丢失,根本达不到成案标准的审判何以一路畅通无阻?没有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庄严性何在?证据漏洞百出,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还能两次定案?重复使用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多次延期审理,仅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究竟是谁在刻意推动案件,人为干扰作证、取证、审判?

纵观李永健案件的经过,这完全是一起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也是一起人为操纵的冤假错案。现在,法律已经还李永健清白,但是幕后黑手、推手依然逍遥法外。真相可以迟到,但不能被掩盖,只有彻底查明真相,揭开疑惑,给李永健及所有受害者一个真正的答复,让那些幕后黑手推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告慰真正的受害者。

案件的真相如何,我们会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总编)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